东莞理工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分委员会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学院章程,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分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应当与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相匹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正、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成员推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

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和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符合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

置和教学科研的范围。

第七条学院根据第六条所列条件公开接受院内教师的自愿报名和进行公开公正推荐、遴选及民主推荐等程序进行推荐,或由学院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直接进行组织推荐,所推荐的委员姓名及主要学术业绩等应当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等额或按一定比例的差额报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具体建议方案,报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在任期内,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

提议,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

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出咨询或质

询;

(三)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

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

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

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

动,推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方针、

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

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

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在以上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

者交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

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

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

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院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议或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

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原则;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院在做出上述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当事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议事过程和作出的决议不受干预或否决。

第十七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能筹备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经主任委员同意的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学院学术事务一般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可以进行通讯投票表决。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与会委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或允许相关人员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

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不刻制印章,由主任委员签字代表。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理工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实现"新型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的建设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学术发展与评价、学风建设等事项的论证、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学院科学发展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由5-7名教授组成,委员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考虑学科、专业、年龄的合理分布及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由全体教职工选举,可以差额产生。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在学院全体教职工中提名产生,负责处理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档案整理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可连续聘任,换届新增委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出现工作调整或缺额,可按规定及时作相应的调整或补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论证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学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等。

第十一条论证学院各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审议学院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各类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业设置与调整等。

第十三条负责评议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水平与学术价值;负责向上级部门推荐各类科研参评成果;参与学院学术研究机构组建、考核、评估等。

第十四条学院提请学术分委员会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忠诚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正;

(二)关心学院、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三)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学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担任委员:

 1.工作变动或调离;

 2.在外学习、进修达半年以上;

 3.累计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分委员会会议;

 4.有学术失范行为;

 5.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对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开会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要事项实行票决制,赞成票数达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要对会议所讨论涉密的议题,严守保密。

第二十二条讨论与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本人或亲属直接相关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分委员会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东莞理工学院电子工程与智能化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我院学术分委员会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术分委员会是我院学科建设、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学院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体现学院学术至上、教授治学的精神,充分发挥具有较高学术素养的高级职称人员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应当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由本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人数按全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就近取单整数来确定,但总数不超过11人。委员专业面须涵盖全院所有一级学科,且考虑学科的均衡发展基本按照各一级学科专任教师人数在全院专任教师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设置为目标人数150%。各系部按照专任教师人数占全院的比例,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各一级学科的候选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全院正高职称教师民主投票,在候选人中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并须经其本人同意。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换届制,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院领导换届基本同步,通常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人。主任可由院长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和秘书人选由主任提名并经委员会同意产生。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分委会全体讨论决议,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位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全年1/3以上的分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负责人和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意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相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与引进的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协同创新机构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和教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方案及指标分配方案;

(六)学院教职工职称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及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审议的其他学术相关事务。

 学院在以上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学院科研教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的科研教研成果奖;

(二)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学术水平、学科相关性、学术道德修养等方面的表现,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推荐,各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限项申报的项目的评审以及遴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议限项申报书的质量和对学科及个人发展的综合影响,推荐限项计划的分配;

(四)科研教研项目中的研究内容、合作关系、经费使用等相关内容;从学术道德伦理与管理规范等方面进行评议和指导,把控科研过程中的学术、道德与法律风险;

(五)其他学院或学校推荐的跟学院学术相关的评议项目。学院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相关内容做出评议和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要发展规划和发展

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科研教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以及使用

原则;

(三)科研重大项目和团队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四)开展中外重大合作项目的组织、申报及管理过程与原

则;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院在做出上述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有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性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负责指导学院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并依据调查和评议结果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兼具学位委员会职责,制定学位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毕业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还负责其他学术相关评价、审核和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学术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学术分委员会的建设及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当主任因某种原因缺席时,其职责由副主任暂行代理;学术分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学术分委员会的建设,落实学术分委员会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委员可以参加学术分委员会组织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应参加人数达2/3以上才可召开。

第十八条委员可以个人提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有关审议、评议和咨询等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的全体会议。超过1/3委员共同提请的全体会务申请,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必须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采用网络联系、现场会议的工作方式展开工作。学术委员会秘书应提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各委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返回,或准时出席现场会议。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当事人回避制度。学术分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表决中须回避,但仍可对其它事项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分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网上事务或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参与才算有效。学术分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必须经过参与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形成的决议要进行会议记录。院学术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担任。

第二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果委员提出复议,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未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就如下信息恪守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网上事务或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有关学院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

(三)学术分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四)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东莞理工学院生态环境与建筑工程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应当与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相匹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人选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设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与学院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六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和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范围。

第七条学院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直接进行组织推荐,所推荐的委员姓名及主要学术业绩等应当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八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审定: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

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

动,

(四)推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五)认真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方针、

政策和有关规定;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在以上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审议或者交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学院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议或评价的,应

当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原则;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院在做出上述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当事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议事过程和作出的决议不受干预或否决。

第十七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能筹备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经主任委员同意的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学院学术事务一般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可以进行通讯投票表决。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与会委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获得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或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不刻制印章,由主任委员签字代表。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理工学院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我国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统筹行使对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教学发展与科研发展,切实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所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和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范围。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八条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学院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第九条特邀委员由学院院长、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一条在任期内,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原则;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

合作;

(五)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当事人,学术分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议事过程和作出的决议不受干预或否决。

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负责相关专门学术事项的委员应当到会。

第二十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能筹备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经主任委员同意的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学术事务一般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可以进行通讯投票表决。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当有特邀委员参加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时,特邀委员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或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如经复议仍有异议,可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化学工程与能源技术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不刻制印章,由主任委员签字代表。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授权秘书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理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机械工程学院成立东莞理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分委员会是对机械工程学院学术工作开展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倡导科学精神,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设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5—9人,秘书1人,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成人员由学院所有正高职称教师组成。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相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审议科研组织形式、科研基金管理,评定学术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审议本单位高层次人才拟引进岗位人选、客座(讲座)教授拟聘任人选,拟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咨询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及使用原则等;

(八)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学术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分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由副主任委员或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意见;

(二)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学术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到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五)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能委托他人替代;

(六)学术分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学院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分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本章程自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由机械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东莞理工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材料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评估、建议、监督指导机构。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行政指导。学院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应充分听取学术分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应重点在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引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评估中发挥主导与骨干作用。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聘任、考核与管理。

第二章 组成

学术分委员会由7-9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主任委员和委员分别来自学院不同的学科方向,主任委员和委员均具有教授职称。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为学院发展献计献策,当好学院领导的决策参谋;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二)讨论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论证和咨询;

(三)对学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价;

(四)对学位点申报和建设、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五)研究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及时向学院反馈各方面信息;

(六)学术分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经费投入有建议、督促和监督权,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项目进行评审,并监督项目的实施。指导、组织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在职称晋升和岗位竞聘、推优报奖和项目申报中,负责对本学科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议,并提出排序推荐名单,供学院相关评审委员会参;

(八)决议学院学术性问题;

(九)向学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院教师的建议和意见;

(十)讨论院长和每位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请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二)对学术分委员会工作和学院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宪法和法律赋予教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

(三)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分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五)服从学校及学院的领导,接受党组织、双代会及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主要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主任委员提出。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议题由会议讨论后决定,要求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学术分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是学院各项决策的依托,在一些学术方面,可直接执行学术分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议提出的议题,应注明附议人数或轻重缓急程度。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形成的评价或评估意见,应注明赞成或反对人数。

第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有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提出的咨询建议或提案,以及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主任委员就须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对学术分委员会的形成重要决议,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由学院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材料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不一致,以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为准。


东莞理工学院生态环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中心实际情况,中心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基层组织,是中心的最高学术组织,是中心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授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对中心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中心科学发展,切实维护中心的学术声誉。中心应尊重并支持教授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教授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由中心所有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正、副主任由教授委员会全体成员推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工作变动或调离;

(二)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的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教授委员会的调整,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相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中心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中心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中心学术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执行学校在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中心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中心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中心在以上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中心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中心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议或评价的,应当由教授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中心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原则;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四)开展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中心认为需要听取教授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中心在做出上述决策前,应当通报中心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教授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中心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中心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教授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教授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当事人,教授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议事过程和作出的决议不受干预或否决。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教授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能筹备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经主任委员同意的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决定中心学术事务一般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可以进行通讯投票表决。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与会委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教授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或允许相关人员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对教授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中心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教授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不刻制印章,由主任委员签字代表。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东莞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机构,依据我国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分委员会由 7—11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 1 名,由主任委员与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和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符合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范围。第七条学院根据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件,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直接进行组织推荐,所推荐的委员姓应当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院长召集本学院教师等额或一定比例的差额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正式公布。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在任期内,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院在以上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学院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议或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议事过程和作出的决议不受干预或否决。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学校学术事务一般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可以进行通讯投票表决。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与会委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东莞理工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文传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分委员会是文传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我国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统筹行使对文传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文传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文学院科学发展,切实维护文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由文传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分委员会由9—15名委员组成,应当与文传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相匹配。设主任委员1名,并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与该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文传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和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范围。

第七条文传学院根据院内的学科、专业构成及教师队伍情况,基于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合理确定相关专业机构的委员名额。学院根据第五条所列条件公开接受校内教师的自愿报名和进行公开公正推荐、遴选及民主推荐等程序进行推荐,或学院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直接进行组织推荐,所推荐的委员姓名及主要学术业绩等应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术分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方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全部由院长聘任。

第十条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与当届学术分委员会同步。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在任期内,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执行国家在髙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 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院在以上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学院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议或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原则;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院在做出上述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 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当事人,学术分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议事过程和作出的决议不受干预或否决。

第二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到会。学术分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能筹备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经主任委员同意的 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学院学术事务一般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可以进行通讯投票表决。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当有特邀委员参加的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时,特邀委员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或允许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66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院内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莞工〔201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属于学校基层学术组织,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章程,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及学校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学院及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与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和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范围。

第七条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与当届学术分委员会同步。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及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通过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院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及修正 、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院在以上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学院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议或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

(一)制订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

发展战略;

(二)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原

则;

(三)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院在做出上述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议事过程和作出的决议不受干预或否决。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在会议召开之前,经主任委员同意的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学院学术事务一般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可以进行通讯投票表决。学术分委员会议事项决策实行与会委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获得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当有特邀委员参加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时,特邀委员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或允许学院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不刻制印章,由主任委员签字代表。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学院(师范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我国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分委员会由5—11名委员组成,应当与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相匹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和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符合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范围。

第七条学院根据院内的学科、专业构成及教师队伍情况,基于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合理确定委员名额。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五条所列条件公开接受院内教师的自愿报名和进行公开公正推荐、遴选及民主推荐等程序进行推荐,或由学院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直接进行组织推荐,所推荐的候任委员姓名及主要学术业绩等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并正式公布。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方式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

第十条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与当届学术分委员会同步。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二条在任期内,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新增学科专业设置;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内二级教学机构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院在以上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学院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议或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原则;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院在做出上述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当事人,学术分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基层学术组织,应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或根据学院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学院办公室,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科研秘书担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议事过程和做出的决议不受干预或否决。

第二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能筹备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经主任委员同意的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学院学术事务一般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可以进行通讯投票表决。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当有特邀委员参加的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时,特邀委员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或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旁听83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如经复议仍有异议,可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院内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总结。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不刻印章,由主任委员签字代表。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我国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对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学科发展,切实维护学校与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5-11名委员组成,应当与学院学科建设相匹配。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中,担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和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符合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的范围。

第七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步,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人选由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

第九条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与当届学术分委员会同步。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一条在任期内,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在任期内,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调整,由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第十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与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商定,负责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费用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领导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按学院管理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学科、专业、学术平台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院在以上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学院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议或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安排和分配及使用原则;

(三)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申报书的审议和把关;

(四)对外开展学术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院在做出上述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议事过程和作出的决议不受干预或否决。

第十九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能筹备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经主任委员同意的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委员。90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决定学院学术事务一般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可以进行通讯投票表决。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与会委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获得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当有特邀委员参加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时,特邀委员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或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委员必须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学院规章、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资料,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我国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教授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教授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全体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立适当数量的副主任委员。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和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符合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范围。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八条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全部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特邀委员由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与当届教授委员会委员同步。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一条在任期内,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院在以上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教授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学院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议或评价的,应当由教授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原则;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教授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院在做出上述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教授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教授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教授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当事人,教授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基层组织机构,教授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教学管理与研究办公室,处理教授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教授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学院科研秘书担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议事过程和作出的决议不受干预或否决。

第二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教授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能筹备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经主任委员同意的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决定学院学术事务一般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可以进行通讯投票表决。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教授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当有特邀委员参加的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时,特邀委员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教授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或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对教授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院内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教授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教授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教授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教授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签字代表相关决议事

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教授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成洪波个人介绍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