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创新与科研能力水平,依据《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东莞理工学院科技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科技发展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科学研究相关事务审议、咨询机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审议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科技发展委员会由17-2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必须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人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章程第五条的规定共同推荐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由校长授权的主任委员聘任。

第四条科技发展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在任期内,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规,学风端正,办事公道;

(2)已取得较好的科研业绩,学术水平高,学术视野宽,学术洞察力强;

(3)关心学校科技事业发展,责任心强,能正常认真地履行委员职责;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科学研究管理经验。

第六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科技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具体落实日常相关事务。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科技发展委员应紧密结合东莞市乃至珠三角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关注国内外科技发展动向,掌握国家、地方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重要政策,为学校科研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科技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2)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

(3)审议学校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出版基金等方面的评审标准与程序;

(4)审议学校科研奖项的设立以及学术水平的评价规则等;

(5)审议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6)讨论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科技发展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交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对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委员会决策事项以现场投票等方式表决,实行与会委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或其他经委员认可的方式。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委员会作出的审议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科技发展的整体水平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总结报告委员会运行及履职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科技发展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议通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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