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我国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由15—25名委员组成,应当与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相匹配。设主任委员1名,并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和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范围。

第七条学校根据校内的学科、专业构成及教师队伍情况,基于学术委员会委员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合理确定相关二级教学机构的委员名额。

各个二级教学机构根据第五条所列条件公开接受校内教师的自愿报名和进行公开公正推荐、遴选及民主推荐等程序进行推荐,或由二级教学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直接进行组织推荐,所推荐的委员姓名及主要学术业绩等应当在相应二级教学机构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等额或一定比例的差额报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具体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方式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全部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与当届学术委员会同步。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在任期内,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执行国家在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校内二级教学机构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在以上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学术评议和评价职责: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施以上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议或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咨询职责: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原则;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做出上述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当事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学科建设、学位评定、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技发展、学术道德等6个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聘任。

当学校二级教学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人数超过15名时,应当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当学校二级教学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人数少于15名时,应当设立教授委员会,由所有高级职称教师组成。

二级教学机构的学术分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均属于学校基层学术组织,应当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制定相应章程,在相应二级教学机构中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十条各专门委员会、二级教学机构的学术分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学校科研处处长担任。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议事过程和作出的决议不受干预或否决。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到会。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征得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方能缺席。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能筹备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经主任委员同意的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决定学校学术事务一般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可以进行通讯投票表决。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与会委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当有特邀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时,特邀委员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或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

第三十条二级教学机构的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5—11名委员组成,委员的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由二级教学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召集本单位教师按照本章程第五条的条件,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程序产生,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二级教学机构的学术分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委员1名,人选由所在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

二级教学机构的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与该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三十二条二级教学机构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所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相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印章由秘书处保管,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方可使用。

二级教学机构的学术分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不刻制印章,由主任委员签字代表。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印发的《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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